臺北市政府地政處76年3月24日北市地一字第09903號函
查「逕為分割後,應由地政事務所完成全部分割作業,即包括分筆登記之登簿、繕狀等手續(權狀交由發狀人員嚴密管理), 再通知權利人檢具原所有權狀及印章前來換領書狀,並應隨到隨 辦。至應加註之原權狀,於換狀時,應由發狀人員即刻報請課長 指派專人迅速辦理加註後核發。
「前經本處 66年7月4日北市地一字第 16495號函規定有案。惟據各所函敘仍有部分地政事務所於辦理逕為分割登記後,並未繕發逕為分割後之分號書狀而要求
申請人填寫申請書申請換狀情形,茲為加強為民服務,將本案簡化作業規定如左:一、於土地逕為分割後,若申請人檢附原地號書狀申辦任何有關登記案件時,分號已繕妥書狀,而申請人未領狀者,應由承辦人員逕向發狀人員換領分號書狀,如書狀需發還者原地號 書狀應同時加註分割後面積辦理。
二、前項案件,分號未繕妥書狀者,則由承辦人員於登記申請書審查意見欄簽註逕為分割換狀。
三、逕為分割後尚未繕妥分號書狀,若申請人單獨檢附原地號書 狀要求換發分割後分號書狀者,應由地政事務所填寫書表收件辦理逕為換狀,免再由申請人申請逕為分割換狀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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