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影印被繼承人所有被徵收土地之相關原案得予受理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1年3月4日北市地一字第09130412000號函
案經本處 91年1月30日北市地一字第09130099100號函報奉內政部前揭號函核復,略以:「查土地登記規則第 24條規定:『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者,以下列之一者為限:
一、原申請案之申請人、代理人。
二、登記名義人。三、與原申請案有利害關係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者。』本案倘經查明○○先生確為○○之繼承人,自得依上開規則第24條第3項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份申請影印原案。」,請依上開部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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