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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8日 星期一

書狀補給登記於公告 30日期滿後仍未收到郵局雙掛號回執--君毅不動產 電話(02)2771-2991

書狀補給登記於公告 30日期滿後仍未收到郵局雙掛號回執之處理事宜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93513日北市地一字第09331320300號函 

一、按「申請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時,應由登記 名義人敘明其滅失之原因,檢附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 件,經登記機關公告30日,並通知登記名義人,公告期滿無 人提出異議後,登記補給之。」為土地登記規則第155條第1 項所規定,又有關該規定之執行事宜,前經內政部於933 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7232521號函釋在案,另為符上述規 定並確實將通知送達登記名義人,內政部及本處分別訂頒「加 強防範偽造土地登記證明文件注意事項」及「臺北市政府地 政處防止偽造權利書狀及有關證件處理要點」以為執行之依 據,是以不論為民眾申辦補狀時身分之審核及審核無誤後依 法公告之送達,皆已有較為嚴謹及明確規範。又公告通知之 本意係探求登記名義人辦理書狀補給登記之真意及徵詢利害 關係人之異議,是以如已由登記名義人親自到場申辦書狀補給登記,並業依規定詳為審核其身分,則其申請補狀之真意 已明,縱於公告期滿前仍未能收到該通知,並不影響其權益。 至於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亦可依前述規定及函釋以登記名 義人相關住所併同送達之方式以達到通知之目的。 

二、又民眾因工作因素,白天無法在家等待領取郵件,郵局招領 郵件時間,亦同於一般人上班時間,又招領郵件依郵務營業 規章第186條及第188條規定「各郵局設有存局候領處,寄件 人得將郵件寄存該處,由收件人到郵局憑身分證明文件領取。」、「存局候領期間,以候領之次日起算2個月為限。逾期 未領者,依無法投遞郵件之規定處理。」,是以民眾因疏忽而 未至郵局招領郵件,致造成案件無法登記完竣,恐對民眾權 益亦有損害。是以為免書狀補給登記案件,於公告期滿後地 政事務所因未收到郵局雙掛號回執無法辦理登記,故民眾申 辦權利書狀補給登記時,事務所承辦人員業依相關規定核符 申請人身分及為公告之通知後,如公告函件遭郵局退回時, 得以電話通知登記名義人(委由代理人申辦者,則通知代理 人轉知其當事人)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自領回公告,並於申請 書備註欄簽註:「登記名義人親自到所領取公告函件」等字樣 並簽名或蓋與申請案相同之章;至若公告期滿仍未能領回公告者,仍予以登記,但領件時務必再經由承辦人員核對登記名義人身分,如委由代理人申辦案件,則須由申請人親自領件,以資慎重。 

(按:「臺北市政府地政處防止偽造權利書狀及有關證件處理要點」名稱修正為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暨所屬各地政事務所防止偽造權利書狀及有關證件處理注 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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