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97年8月13日北市地一字第09731913800號函
查人民申請登記案件收據及收件清冊內均無登記助理員相關 資料可供發狀人員核對,如由地政士僱用之登記助理員領件時,免攜帶代理人(或複代理人)於登記申請案所蓋之印章,僅持憑收件收據並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即可領回依法應發給或發還之文件,對於該助理員而言,或可避免因未攜帶代理人(或複代理人) 於登記申請案所蓋之印章而無法領件之情形;
惟對於發狀人員而言,則尚需查調原登記案或登入「不動產服務業管理作業系統」 內查詢登記助理員之身分,並請登記助理員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核對,勢必增加領件作業程序,延誤領件時間並造成其他領件者久候。且實務上,登記助理員異動頻繁,如其於離職後,仍持收件收據至各地政事務所領件,而未將領具文件交付予該登記案之代理人(或複代理人),恐引起日後紛爭。
為免增加不必要之誤解及民怨,本案仍請依現行作業方式,持憑原申請案件之收件收據及代理人(或複代理人)原收件印章辦理領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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