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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抵押權塗銷(全部)登記未檢附他項權利證明書者,如檢附之切結書載有塗銷之不動產標的及權利範圍,可免附登記清冊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94年12月30日北市地一字第09433330100號函
關於申辦抵押權塗銷(全部)登記未檢附他項權利證明書者,得否免檢附登記清冊乙案,應視其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7條第2款 規定檢附之切結書有無載有塗銷之不動產標的及權利範圍,如有,則可依本處86年5月13日北市地一字8621229600號函辦理,如無,仍應檢附登記清冊憑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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