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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日 星期三

受託人有償移轉信託土地時應對其課徵土地增值稅

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時,依土地稅法第5條之21項規定,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嗣後於核課期間內發現有應補徵之土地增值稅,縱使信託關係業已消滅,仍應向納稅義務人(即受託人)補徵之。

(財政部94/12/23台財稅字第0940458839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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