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宗教團體所取得為興建寺廟、教堂等之用地,在興建前申請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免徵地價稅,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檢附寺廟或教堂興建計畫書及建築管理機關核發之建造執照影本,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2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並依同規則第24條規定核定減免。
(二)建造執照核發後逾期未開工、執照經作廢者,視同未興建,應即恢復徵收,並補徵原免徵稅款。
(三)建造執照核發後已動工興建,但逾主管建築機關核定之建築期限仍未完工,執照經作廢者,應自主管建築機關核定期限之次年(期)起恢復徵收。
(財政部80/11/27台財稅第80075730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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