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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6年5月16日北市地一字第8621406200號函
一、現行法令並未就編號之車位為禁止共有之規定,OOO、OOO君既同意共有同編號之車位,准予受理。
二、登載之方式依內政部86年3月20日台(86)內地字第8674739號函規定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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