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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5日 星期五

專有部分歷次移轉契稅已包含共有部分面積,得補辦共有部分之移轉登記-君毅不動產

專有部分歷次移轉契稅已包含共有部分面積,得補辦共有部分之移轉登記,並以「註記」為登記原因建立共有部分附表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7年5月4日北市地一字第8721032500號函 

 一、依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同分處87年4月2日北市稽大同乙字 第8700734800號函敘略以:「…67年起核課房屋稅面積為 70.9平方公尺(主建物62.38平方公尺及公設8.55平方公 尺)…」,即67年辦竣建物第一次登記及所有權移轉至今房 屋課稅面積皆為70.9平方公尺(主建物62.38平方公尺及公 設8.55平方公尺),可依此推定其所有權移轉契稅已包含 共同使用部分在內。又建立建物共同使用部分附表係將每 一區分所有建物標明其共用部分之權利範圍,該共同使用 部分與區分所有建物同其命運,不得與區分所有建物分離 而處分,亦即該共同使用附表所載之權利範圍與區分所有 建物之間形成如民法第68條第2項所規定「主物之處分, 及於從物」之關係,該共同使用部分之所有權,應於各相 關區分所有建物所有權移轉時隨同移轉於同一人。 

 二、本案所有權移轉契稅既已包含共同使用部分在內,依上開 民法第68條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本案准予補辦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以「註記」為 登記原因建立共同使用部分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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