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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8年5月11日北市地一字第8821240600號函
本案依卷附遺囑所示,該遺囑已由遺囑人及2名見證人簽 名,並經駐OOO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予以簽證,且該遺囑日期又同為駐外單位之簽證日期,其具備民法第1191條所定之公證遺囑,已足堪認定,因此,得依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71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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