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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全部設定抵押權後所有權人將部分所有權分別移 轉與他人,得由抵押權人會同部分新所有權人申辦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85年11月23日北市地一字第85135200號函
有關內政部 82年12月17日台(82)內地字第8213301號函示 並未明確函示係義務人所有權全部移轉予他人始適用,是以本案 倘抵押權人同意減少擔保之所有權權利範圍較之減少之權利價值 與原擔保之抵押權權利價值之比例二者均相當時,得依內政部上開函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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