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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3日 星期一

申辦土地登記所需檢附之證明文件影本不宜以傳真機印製之文件代替-地政學堂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8088日北市地一字第30667號函 

按內政部 771121日台內地字第650818號函規定「土 地登記收件簿、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之保存期間延長為 15年」, 本案來函所敘傳真機印製文件之字跡僅能維持1年,為確保地籍資料之完整,申請人申辦土地登記所需檢附之證明文件影本不宜 以傳真機印製之文件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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