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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80年8月8日北市地一字第30667號函
按內政部 77年11月21日台內地字第650818號函規定「土 地登記收件簿、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之保存期間延長為 15年」, 本案來函所敘傳真機印製文件之字跡僅能維持1年,為確保地籍資料之完整,申請人申辦土地登記所需檢附之證明文件影本不宜 以傳真機印製之文件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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