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99年11月24日北市地籍字第09933216700號函
按測量或登記收件之收據單,為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於地政事務所辦竣測量或登記時,領取複丈成果圖或權利書狀等文件之重 要憑證。
如該收件收據單遺失時,則以附具切結書取代該收據單憑辦。雖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於領件時,地政事務所已於原收件清冊內由領件人蓋章,以示領件人已領回相關文件,但該收據單既係地政事務所核發供領件人領件之憑證,自當由地政事務所於領 件人領取相關文件時,收回該收據單,並保存一年後銷毀。
因此目前之作法尚稱允當,宜暫維現狀。惟部分領件人,如因特殊需要,於領件時堅持需保留該收據單,登記機關得權宜在該收據單加蓋「案件已領訖」,及在收件清冊內加蓋「案件收據,領件人未繳還」之章戳後,將該收據聯發還領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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