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102年4月11日北市地籍字第10230922700號函
一、按「本市市區(以下簡稱市區)各項工程,其工程受益費徵 收費率為零。」為本府77年9月5日(77)府法三字第262062 號令修正發布臺北市工程受益費徵收費率標準第2條所明 定,故本市全區於該法條施行後之工程受益費徵收費率均為 零;又依本府財政局94年3月1日北市財二字第09430530400號 函所示:「……二、依本市稅捐稽徵處查復:本市最後1筆已 開徵之工程受益費起徵日為79年8月14日……依內政部90年6 月21日台90內營字第9084146號令釋規定,行政程序法施行前 已發生之工程受益費請求權,適用民法第125條規定為15年, 是以,其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消滅,其土地再移轉時,仍應 辦理工程受益費查欠作業……。」,本市最後1筆已開徵之工 程受益費起徵日為79年8月14日。
二、查本市於79年8月14日前已開徵之工程受益費案件,業經本市 稅捐稽徵處96年12月5日北市稽財乙字第09632067600號函通 知:「本市工程受益費截至96年8月31日止已無欠費,本市拍賣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民眾無須至各分處辦理工程受益費 查欠手續……。」。本市全區之工程受益費徵收費率既為零, 且無欠繳工程受益費之土地,則登記簿加註「工程受益費」 或「受益地」等相關註記,如所有權人申請塗銷註記或各所 受理登記申請案件發現該等註記時,經各所向財稅單位查證 確屬徵收工程受益費範圍內土地所為之註記且無欠繳工程受 益費者,得塗銷該等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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