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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尊重當事人之姓名權,受理民眾申請案件時,如經查 證當事人年籍等相關資料足資確認當事人身分,且不影 響交易安全時,宜尊重當事人姓氏書寫方式之選擇,不因書寫方式不同,據以駁回其申請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103年5月30日北市地籍字第103318743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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