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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7日 星期一

書狀補給登記申請案,其切結書之內容可免填書狀號碼-君毅不動產 電話(02)2771-2991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84年4月6日北市地一字第84011514號函



 

因建物門牌整編申請標示變更登記,登記機關對門牌整編情形有疑義時-君毅不動產 電話(02)2771-2991

 因建物門牌整編申請標示變更登記,登記機關對門牌整編情形有疑義時,應逕向戶政機關查詢,不得再要求申請人檢附門牌整編證明書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4年6月5日北市地一字第84014962號函 

一、依本府民政局84年4月19日北市民四字第7657號函辦理。 

二、本案經本處依84年3月2日會議結論於84年3月22日以北市地一字第84010648號函請本府民政局函請其所屬各戶政事務所能協助配合,將本市歷年門牌整編資料再次送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並就歷年門牌整編是否有門牌重複編定及街路名稱重 複之問題請其釋疑,案經該局函復略以:「查本市各區戶政事 務所歷年來門牌整改編資料各戶政事務所迄今已無剩餘,由於數量龐大礙於經費及目前戶政電腦化正處於施行階段,人力無法調配等實際困難,請派員攜帶紙張逕洽本市各戶政事 務所影印。至門牌整編或街路名稱是否有重複情形乙節,… 在門牌號經整編多次後或有如來函所述情形;至於街路名稱 改編,尚無沿用舊名稱之案例。」是以本案既因無法取得本市歷年門牌整編完整資料,且依民政局上開函所敘門牌號歷 年有重複編定之情形,則登記機關要根據戶政單位之門牌整 編清冊去判斷目前建物登記門牌是否係該整編清冊之建物, 因其數量龐大,於實務作業上似有困難,並有造成門牌資料 混亂之慮。是以上開會議決議「嗣後如有門牌整編,由地政事務所以批次作業逕為辦理標示變更登記。」不予採行;又因門牌整編(或行政區域調整)係行政機關內部作業,故建物因該等原因辦理標示變更(門牌變更)登記時,復要求申請人再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門牌整編證明書易招民怨,是以本 案日後除依前開會議結論「建物因戶政機關門牌整編等需辦 理標示變更登記時,若申請人檢附之戶籍謄本、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上已明確載有整編前後之建物門牌,應已具有門 牌整編證明書之效用,登記機關應予受理登記。」、「請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於最短時間內就歷年戶政機關所檢送之門牌整 編資料詳加清查整理做成備查資料,以為日後審查之依據。」,除申請人檢附已明確載有整編前後之建物門牌之戶籍謄本、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及戶政機關所檢送之門牌整編 資料以為審查依據外,登記機關如就門牌整編情形有疑義, 由該登記機關逕向戶政機關查詢,不得再要求申請人檢附門 牌整編證明書。 




買賣雙方應負擔之稅費及費用-君毅不動產 電話(02)2771-2991

賣方

一.土地增值稅

二.房屋稅及地價稅(交屋前)

三.水電、瓦斯、管理費(交屋前)

四.原銀行(前胎)之抵押權塗銷代書費用

五.財產交易所得(隔年5月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所得歸屬年度認定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

六.105年1月1日後改為房地合一稅


買方

一.契稅

二.買賣移轉登記及銀行抵押權設定、實價登錄.等代書費

三.移轉登記及抵押權設定規費與印花稅費

四.銀行貸款徵信及開辦費

五.貸款火險及地震險費用





贈與登記應準備之證件-君毅不動產 電話(02)2771-2991

※贈與人所需文件

一.土地及建物權狀正本

二.身份證

三.印鑑證明

(一)一年內申請有效(戶政新制須加註用途)

四.印鑑章

五.當年度房屋稅單及地價稅單

 

※受贈人所需文件

一.身份證

二.普通章



 

繼承登記應備文件-君毅不動產 電話(02)2771-2991

 1.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2.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3. 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

4. 繼承人印鑑證明書。(分割繼承時)

5. 繼承人印鑑章。(分割繼承時)

6.金融機構存摺




土地登記申請案件,於登記完畢後,代理人或複代理 人未能親自到場領件-君毅不動產 電話(02)2771-2991

土地登記申請案件,於登記完畢後,代理人或複代理人未能親自到場領件,委託第三人持憑收據及代理人(或複代理人)於登記申請案所蓋印章辦理者,為達簡政便民,得予受理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84年11月6日北市地一字第84038970號函




部分所有權人同時擁有2位以上非法定停車位-君毅不動產 電話(02)2771-2991

部分所有權人同時擁有2位以上非法定停車位,而分別提供不同停車位予不同抵押權人辦理第一順位抵押權登記時,該建物他項權利部各主登記次序得加註車位編號俾資區別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87年3月21日北市地一字第8720639300號函 

有關所有權人同時擁有 2位以上非法定停車位,而分別提供不同停車位予不同抵押權人辦理抵押權登記時,如申請人於設定契約書或相關文件註明車位編號,得於該建物他項權利部各主登記次序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車位編號以資區別,至加註方式宜比 照該車位於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車位編號情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