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份資料詳細列出了申報契稅所需的文件與注意事項,主要針對不動產所有權移轉時的稅務申報程序。所需文件包括契稅申報書、權利人與義務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建物謄本與權狀影本,以及房屋稅單或現值證明等。其中特別提到,若遇到判決移轉或建物過多等情形,申報方式有所不同,並指出在網路報稅普及的現在,完稅時須補繳納後的印花稅單與契稅單影本。此外,注意事項中強調,依據《契稅條例》規定,買賣、贈與、分割或因占有取得所有權等,均須申報繳納契稅,即使是未辦保存登記的建物也不例外。
2025年9月22日 星期一
2025年8月25日 星期一
例舉關於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規定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中關於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規定。判決指出,**被繼承人表示剝奪繼承權不限於遺囑形式**,只要有明確事實證明被繼承人生前曾有此表示,繼承權即喪失。**「重大虐待」**不僅包括身體或精神上的痛苦,例如毆打或惡意不扶養,還延伸至**消極行為**,例如在被繼承人長期臥病在床時,繼承人無故不探視,導致被繼承人承受巨大精神痛苦的情況。此外,**此類表示是不要式行為**,且**無須向特定人為之**。
2025年8月24日 星期日
申報土地增值稅所需文件及注意事項
概述了**申報土地增值稅所需提交的各項資料和流程**。它詳細列舉了如**土地增值稅申報書、權利人和義務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土地和建物權狀影本**等必要文件。特別地,文件也闡明了在**網路申報**時的具體操作,並指出**申報自用增值稅時需要額外提供的證明**,例如戶口名簿和無租賃切結書。此外,它還包含了一些**注意事項**,例如處理多筆土地申報或涉及戶籍遷出情況下的特殊規定。
2025年8月23日 星期六
不動產買賣雙方應繳納之稅費及注意事項
此YouTube視頻解釋了台灣房地產交易中買賣雙方所需承擔的各種稅費和費用。
影片首先**詳細說明了賣方的義務**,包括土地增值稅(分為一般稅率和優惠稅率)、房屋稅和地價稅(根據交屋日按比例分攤,並特別強調地價稅的計算基準日為8月31日)、水電瓦斯管理費、銀行原抵押權塗銷代書費用,以及財產交易所得稅(或房地合一稅)。 隨後,影片**轉向買方應支付的費用**,其中主要包括契稅(買賣為6%)、買賣登記、銀行抵押權設定及其他代書費(通常由買方承擔,但提及雙代書制度以保障雙方)、移轉登記和設定規費,以及銀行貸款徵信和開辦費、房貸和火險、地震險費用。總體而言,這段內容**旨在為觀眾提供全面的指引**,協助他們理解台灣不動產買賣過程中的財務責任。YouTube視頻解釋了台灣房地產交易中買賣雙方所需承擔的各種稅費和費用。
2025年8月18日 星期一
2025年7月14日 星期一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
民法第1149條「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
具有遺產酌給請求權
所以也可能是能分遺產之人!
何謂「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
依照目前的見解
要是被繼承人「活著的時候」持續扶養之非繼承人
例如:可能是在外共同居住的伴侶
而且在被繼承人過世之後
並未受到遺贈
且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
生活限於困難的人
才有可能請求。
2025年6月24日 星期二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者-相關判例
※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250號判決 ( 例 )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所稱被繼承人之表示,不必以遺囑爲之。
※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363號民事判決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者,該繼承人固喪失其繼承權。惟所謂表示,不以遺囑表示爲限,如有明確事實,足以證明被繼承人生前有爲不得繼承之表示者,繼承人之繼承權即因之而喪失。
※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4710號民事判決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其繼承權。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所謂虐待,謂予被繼承人以身體上或精神上痛苦之行爲,且不以積極行爲爲限,更包括消極行爲在內。又此表示,除以遺囑爲之者外,爲不要式行爲,亦無須對於特定人爲表示。
※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870號判決(例)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固均屬之,即被繼承人(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爲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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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目前現行法已經採全面限定繼承,但口語上還是有人習慣說要辦理「限定繼承」,其實說的是「陳報遺產清冊」。 「陳報遺產清冊」是在被繼承人過世後,向法院提供被繼承人的財產清冊,讓債權人可以知道被繼承人還有多少資產和負債,並向繼承人主張權利。 聲請人送出聲請狀後,法院會做出裁定並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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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選擇非課稅財產贈與(即不計入贈與總額財產)-移轉策略 2.附負擔贈與 3.不動產分年贈與-遺產及生前贈與之選擇 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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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抵押權塗銷(全部)登記未檢附他項權利證明書者,如檢附之切結書載有塗銷之不動產標的及權利範圍,可免附登記清冊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94 年 12 月 30 日北市地一字第 09433330100 號函 關於申辦抵押權塗銷 ( 全部 ) 登記未檢附他項權利證明書者, 得否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