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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1日 星期三

僅申辦權利價值增加之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得免檢附所有權狀-地政學堂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971125日北市地一字第09732772800號函 

因權利價值增加申請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時,依土地登記規 則第 115條第2項「抵押權因增加擔保債權金額申請登記時,除 經後次序他項權利人及後次序抵押權之共同抵押人同意辦理抵押 權內容變更登記外,應就其增加金額部分另行辦理設定登記。」, 其意為如有後次序他項權利人及後次序抵押權之共同抵押人不同 意前順位增加擔保金額以抵押權內容變更方式登記,而須就其增 加金額另行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時,當須檢附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本處91110日北市地一字第09130038200號函略以:「一、 查申請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除擔保物增加及權利價值增加須檢 附所有權狀外,其餘僅須檢附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中所稱權利價值增加,係指就增加金額另行辦理抵押權登記之情形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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