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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0日 星期日

危老重建-稅賦減免項目-君毅不動產

 


第9本-說出好業績

簡介: 不喜歡接觸陌生人,對於開發客戶會感到恐懼嗎? 總是費盡唇舌介紹商品,業績卻無法提升嗎? 別擔心,業務行銷是有成功方程式可以套用的, 只要掌握成功的溝通技巧,溝通完全不需落落長,自然達到目的。 作者集結許多生活工作案例和實戰經驗內容, 教你如何展現你的影響力和說服力,隨時都派得上用場。 想要快速重塑個人形象,充分發揮自己的表達力, 利用本書5大溝通法則,讓你與人溝通、洽談業務零阻礙。

 1.模擬業務員在與客戶當面溝通的情況,依序分出以下五大歷程:表達→交談→說服→回應→提問

 2.針對各階段不同任務,直指目標,保證順利抵達成功彼岸 創造風格→打破僵局→打動人心→解決問題→找出答案 作者 林有田

博客來書店




房貸規劃目的-君毅不動產

房貸規劃目的

通常代表著希望有高成數、低利率

還有之後的繳款能更順利無擔憂

因此挑選房子之前

請一定要把自己擁有的籌碼

仔細算一遍


我建議最好要考慮幾點

1.合理且能夠籌到的自備款金額

(市場上常說,至少要有三成,但我認為因人而異!因為若銀行貸款額不足8成時,將會有在契約時間內需緊急準備不足額的風險)

2.房貸本利繳款金額

(雖然有人說,每月繳交的房貸以薪水的1/3~1/2為限,但比例是概念,重點是要先清楚掌握自己的實際收支餘額)

3.房貸不是可貸越久或金額越高就一定好

(需要考量貸款人年紀,預期可工作有收入的年限及餘命,因為資金若相對取得容易,雖刺激了買氣,”解決某些人的問題”,但買方即要開始承擔長年高額繳款的壓力)

買房子是很多人的願望,但身邊雖完成願望,勉強自己的人,後來因為經濟問題,出售沒獲利或被法拍,最後一場空的,也時有所聞!

因此請挑選自己負擔得起的房子,不是能貸到款項就好!過高的總價及高額的交易成本,可能讓你先贏了面子最後卻輸了裡子!




連件申辦所有權移轉及抵押權設定登記,其於買賣移 轉案已立約明示專有部分應分擔之基地持分,則抵押權登記案亦應依取得持分辦理抵押設定-君毅不動產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6年5月29日北市地一字第8621614400號函

按「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所明定。查本案係連件申辦所有權移轉及抵押權設定登記,該連件之同一區分所有建物之應有基地持分卻不一致,自與上開條例規定有違。




建物所有人得將以專有部分方式登記之同一編號車位出售與2人登記為共有,及其登載方式-君毅不動產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6年5月16日北市地一字第8621406200號函 

一、現行法令並未就編號之車位為禁止共有之規定,OOO、OOO君既同意共有同編號之車位,准予受理。

二、登載之方式依內政部86年3月20日台(86)內地字第8674739號函規定方式辦理。




存證信函寄達地上權人之戶籍地,經其孫代為簽收,如經查明代收人與地上權人確居於同一戶內,得受理 其所有權移轉登記-君毅不動產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6年3月10日北市地一字第8620521000號函 

「按民法第95條第1項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所謂達到,係僅使相對人已居可以了解之地位即為已足,並非須使相對人取得占有,故通知已送達於相對人之居住所或營業所者,即為達到,不必交付相對人本人或其代理人,亦不問相對人之閱讀與否,該通知即可發生為意思表示之效力。」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952號著有判例,又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故本案出賣人oo君以郵局存證信函寄達地上權人ooo之戶籍地,經其孫代為簽收,如經古亭所查明若代收人與地上權人確居於同一戶內,得受理申請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申請拍賣所有權移轉登記時,無需要求申請人檢附優先購買權人放棄優先購買權之證明文件或切結-君毅不動產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6年2月5日北市地一字第8620345700號函

查內政部81年3月26日函示係針對持憑法院判決辦理產權登記所作之函示,本案係屬拍賣取得產權登記,應無上開內政部函示之適用。至本案基於左列各項理由,登記機關應毋庸責由當事人切結而准予受理登記:

(一)按「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為強制執行法第98條所明定,依上開規定,買受人既取得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即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

(二)次查「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0點之(7)、第41點之(1)、第44點之(1)分別規定:「建築物及其基地非同屬債務人所有,執行法院單就建築物或其基地拍賣時,宜於拍賣日前通知建築物所在地之基地所有人或基地上之建築物所有人。」、「…如查封之不動產於查封前一部或全部為第三人占有者,應載明債務人及第三人占有之實際狀況,第三人姓名、住所、占有原因、占有如有正當權源者,其權利存續期間。如訂有租約者,應命提出租約,即時影印附卷,如未能提出租約,或未訂有書面租約者,亦應詢明其租賃起迄期間、租金若干及其他租賃條件,逐項記明查封筆錄。以防止債務人事後勾串第三人偽訂長期或不定期租約,阻撓點交…」、「關於第83條部分:

(1)不動產經拍定或交債權人承受時,如依法有優先承買權利人,執行法院應通知其於法定期限或執行法院所定期限內表示願否優先承買。拍定人不交付價金或債權人不願承受,致再定期拍賣時亦同。…」,依上開規定,法院於執行拍賣過程中,對於優先購買權人之事宜已注意查明,地政事務所自可依拍定結果辦理登記。

(三)關於拍定物有無優先購買權人,依前所敘既屬法院應查明事項,且非拍定人得以知悉,登記機關於受理產權移轉登記時,要求拍定人切結上開其所不知之事項似有違常理。

(四)參照「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10點之(9)之規定之理由,亦無需要求申請人須檢附優先購買權人放棄優先購買權之證明文件或切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