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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0日 星期四

私有土地拋棄自拋棄文件送達日起免徵地價稅

拋棄私有土地所有權,其塗銷登記,既得由國有財產局(編者註:現為國有財產署)持憑表示拋棄文件單獨申請,在未辦妥為國有之登記前,比照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2項規定,自表示拋棄文件送達國有財產局之日起,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徵免地價稅。(財政部71/12/04台財稅第38803號函)




2022年11月2日 星期三

受託人有償移轉信託土地時應對其課徵土地增值稅

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時,依土地稅法第5條之21項規定,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嗣後於核課期間內發現有應補徵之土地增值稅,縱使信託關係業已消滅,仍應向納稅義務人(即受託人)補徵之。

(財政部94/12/23台財稅字第09404588390號令)




  

土增稅因納稅主體更正而應退還時得先抵繳更正後應代繳之稅款

共有土地經法院判決分割,依土地稅法第5條之1規定由權利人代繳土地增值稅,嗣縱使原核定之納稅義務人變更,應不影響上開條文所定應由權利人代為繳納之義務。

其已納之土地增值稅,倘因納稅主體更正而有應退還代繳人情事時,得以該退稅款,先抵繳其更正後應代為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又更正查定及權利人代為繳納土地增值稅後,涉及代繳人向納稅義務人求償權利之行使,其代為繳納之對象、金額及納稅證明等,均有詳實、明確記載之必要,並應通知各相關當事人。

代繳人如因行使求償權之需要,亦可應其請求就更正後代繳之各該納稅人分別核發完稅證明。

(財政部90/03/02台財稅字第0900460180號函)




為尊重當事人之姓名權

為尊重當事人之姓名權,受理民眾申請案件時,如經查 證當事人年籍等相關資料足資確認當事人身分,且不影 響交易安全時,宜尊重當事人姓氏書寫方式之選擇,不因書寫方式不同,據以駁回其申請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103530日北市地籍字第10331874300號函



 

台北市土地登記簿加註「工程受益費」相關註記之塗銷事宜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102411日北市地籍字第10230922700號函 

一、按「本市市區(以下簡稱市區)各項工程,其工程受益費徵 收費率為零。」為本府7795日(77)府法三字第262062 號令修正發布臺北市工程受益費徵收費率標準第2條所明 定,故本市全區於該法條施行後之工程受益費徵收費率均為 零;又依本府財政局9431日北市財二字第09430530400號 函所示:「……二、依本市稅捐稽徵處查復:本市最後1筆已 開徵之工程受益費起徵日為79814日……依內政部906 21日台90內營字第9084146號令釋規定,行政程序法施行前 已發生之工程受益費請求權,適用民法第125條規定為15年, 是以,其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消滅,其土地再移轉時,仍應 辦理工程受益費查欠作業……。」,本市最後1筆已開徵之工 程受益費起徵日為79814日。 

二、查本市於79814日前已開徵之工程受益費案件,業經本市 稅捐稽徵處96125日北市稽財乙字第09632067600號函通 知:「本市工程受益費截至96831日止已無欠費,本市拍賣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民眾無須至各分處辦理工程受益費 查欠手續……。」。本市全區之工程受益費徵收費率既為零, 且無欠繳工程受益費之土地,則登記簿加註「工程受益費」 或「受益地」等相關註記,如所有權人申請塗銷註記或各所 受理登記申請案件發現該等註記時,經各所向財稅單位查證 確屬徵收工程受益費範圍內土地所為之註記且無欠繳工程受 益費者,得塗銷該等註記。 




登記申請案件,領件後原收件收據仍應收回,惟領件人如因特殊需要,堅持需保留該收據,應如何辦理?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991124日北市地籍字第09933216700號函 

按測量或登記收件之收據單,為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於地政事務所辦竣測量或登記時,領取複丈成果圖或權利書狀等文件之重 要憑證。

如該收件收據單遺失時,則以附具切結書取代該收據單憑辦。雖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於領件時,地政事務所已於原收件清冊內由領件人蓋章,以示領件人已領回相關文件,但該收據單既係地政事務所核發供領件人領件之憑證,自當由地政事務所於領 件人領取相關文件時,收回該收據單,並保存一年後銷毀。

因此目前之作法尚稱允當,宜暫維現狀。惟部分領件人,如因特殊需要,於領件時堅持需保留該收據單,登記機關得權宜在該收據單加蓋「案件已領訖」,及在收件清冊內加蓋「案件收據,領件人未繳還」之章戳後,將該收據聯發還領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