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31日 星期二
申請退還地政規費時,得由該登記申請案之地政士提出 申請,無須另附委託書-地政學堂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105年7月18日北市地登字第10531952800號函
「地政士接受委託人之有關文件,應掣給收據。地政士受委託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應於10 日前通知委託人,在未得委託人同意前不得終止進行。」為地政 士法第 24條所明定,故地政士受託代理申請土地登記、測量案件,如有涉及辦理退還地政規費事項,得由原登記、測量申請案件受 委任之地政士申請之,爰原申請案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可視為同一委任而由該地政士申請退還地政規費,無須另附委託書。
2022年5月29日 星期日
連件申請繼承登記及遺贈登記時-地政學堂
連件申請繼承登記及遺贈登記時,該繼承登記仍應計徵登記規費,惟得免繕狀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105年1月6日北市地籍字第10433616100號函
經報奉內政部,按遺贈於遺囑生效後僅有債權的效力,受遺贈人非於繼承開始時,即當然取得遺贈標的物之所有權或其他物 權,而須於繼承開始後由繼承人受移轉登記或交付時,始取得遺 贈標的物之所有權或其他物權(法務部 83年5月2日法律字第 08742 號函釋參照),爰土地登記規則第 123條第1項明定,受遺 贈人申辦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應由繼承人先辦理繼承登記後,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為之。又繼承及遺贈登記分屬 2 個權利變更登記,登記機關皆須依登記程序辦理登記,該繼承登記既非屬土地法第78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46條規定得免納登記費之範圍,縱該 2登記係連件申請登記,登記機關仍應依土地法規定分別計徵登記規費。惟就遺贈標的部分,因繼承登記後發給 繼承人之權利書狀,於嗣後連件辦理遺贈登記時即須予註銷,為免增加申請人規費負擔,該標的應發給繼承人之權利書狀得權宜 免予繕發。
民眾申請核發各種謄本後,要求更正地政規費收據內之姓名-地政學堂
因土地已被徵收致不能辦理登記時,已繳之逾期登記罰 鍰得准予退還-地政學堂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82年10月26日北市地一字第35558號函
查「被徵收之土地公告後,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 法院之判決而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聲請登記者除外,不得移轉或設定負擔。」為土地法第 232條所明定,是 以土地在申請登記時已經徵收公告期滿或已被徵收,依上開規定 應不得受理登記並核課登記費及罰鍰,其已繳之登記費及罰鍰若 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 139條期限之規定,得准予退還。 (按:土地登記規則第 139條修正後為第51條)
2022年5月27日 星期五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因法院囑託查封登記予以駁回-地政學堂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因法院囑託查封登記予以駁回,並退還已繳納登記規費,嗣法院囑託塗銷查封登記,原申請案重新收件,查封期間應予扣除不核計登記罰鍰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79年8月22日北市地一字第33456號函
2人以上義務人訂立同一土地移轉契約書後,如土地增值稅單或免稅證明書核發日期不一地政學堂
2人以上義務人訂立同一土地移轉契約書後,如土地增值稅單或免稅證明書核發日期不一,致申辦移轉登記時先核發部分有逾期申請之情形,得免課登記罰鍰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75年5月7日北市地一字第21277號函
關於2人以上義務人訂立同一土地移轉契約書後申報現值,如義務人之土地增值稅單或免稅證明書申請日期相同,惟核發日期及限繳日期不一,致申辦移轉登記時先核發部分有逾期申請之情形,查該稅單核發及限繳日期不一,應係稅捐機關之作業程序所致且以同一移轉契約書將部分分開先行辦理,實務作業上亦不無困難,因而該稅單或證明書經稅捐機關先核發部分,於申辦移轉登記有逾期申請時,應可視為不能歸責於申請人,而以該案稅單或證明書最後核發及限繳日期為準計課登記費罰鍰。囑託辦理權利變換及抵押權塗銷登記,已依規定檢附提存書者,免再經債權人同意-地政學堂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3年12月18日北市地籍字第10333808700號
本案經本局以103年11月27日北市地籍字第10333545500號函
報奉內政部上開函核復略以:「......
二、......都市更新條例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其目的係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 新事業時,權利變換後未受有土地及建築物分配者,原有土地及 建築物所有權歸於消滅,而其抵押權因已無法達成其設定目的,於實施者辦理提存後,亦失所附麗。又為配合上開規定本部於『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相關登記作業注意事項』第 3點......明定 實施者應提出之文件及其適用之申請登記事由等事項。本案既經 實施者依上開規定檢附提存書等文件送都市更新主管機關,且經 該主管機關審認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 40條第2項規定,並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塗銷登記者,請依上開條例規定辦理。
三、另本部85年1月19日台(85)內地字第8417069號函係針對申請人持憑提 存書為清償證明文件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所為之解釋,與上開條 例第40條第2項另訂有抵押權塗銷登記特別規定之情形有別,併此敘明。」
2022年5月23日 星期一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地政學堂
為避免被繼承人生前透過贈與方式,來移轉財產、規避遺產稅,稅法特別規定,遺產稅課徵範圍除了死亡時名下所有財產外,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上述親屬配偶等財產,都視為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死亡前兩年內贈與 併入遺產總額報稅 - 君毅不動產 電話(02)2771-2991
死亡前兩年內贈與 併入遺產總額報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特定近親的產,應併入遺產報稅,以免漏報挨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配偶相互贈與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此外也給予贈與免稅額,2022年從原本220萬元調高至244萬元。
為避免被繼承人生前透過贈與方式,來移轉財產、規避遺產稅,稅法特別規定,遺產稅課徵範圍除了死亡時名下所有財產外,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上述親屬配偶等財產,都視為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國稅局表示,近來常發現民眾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忽略申報前兩年贈與特定近親的財產,提醒民眾特別留意。
文章摘自:2022-05-24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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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2日 星期日
抵押權塗銷同意書已載明部分塗銷之標示時,得免附登記清冊-地政學堂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103年2月19日北市地籍字第10330608100號函
案經本局以 103年1月23日北市地籍字第10330352200號函報奉內政部前開函核復略以:「二、按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 申請登記時,應檢附登記申請書等文件辦理,又其申請人應於登 記申請書中表明欲申請登記之『標示及申請權利內容』(現行登記 申請書格式第 5欄參照),以供登記機關審查及辦理登記;至於上 開標示及其權利內容之表示,除於登記清冊記載外,並得援依登記申請案檢附之契約書或其他文件所載內容,藉此簡化申請人重複填寫及工作人員重複審查之程序,先予敘明。
三、有關本案旨揭建議,既經貴局審認倘其案附抵押權塗銷同意書已清楚載明欲 部分塗銷之標示及其權利內容者,且經審查人員於登記申請書審 查意見欄簽註清楚,無錯誤登記之虞,並可達簡政便民等效益。茲查其作法尚與現行規定無違,同意貴局所擬,並請貴局妥適規 劃後續辦理事宜。」
申辦抵押權塗銷(全部)登記未檢附他項權利證明書者-地政學堂
申辦抵押權塗銷(全部)登記未檢附他項權利證明書者,如檢附之切結書載有塗銷之不動產標的及權利範圍,可免附登記清冊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94年12月30日北市地一字第09433330100號函
關於申辦抵押權塗銷(全部)登記未檢附他項權利證明書者,得否免檢附登記清冊乙案,應視其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7條第2款 規定檢附之切結書有無載有塗銷之不動產標的及權利範圍,如有,則可依本處86年5月13日北市地一字8621229600號函辦理,如無,仍應檢附登記清冊憑審。
二件以上之抵押權塗銷(全部)登記,抵押權人為自然人 時,不宜併一案辦理塗銷登記-地政學堂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87年10月9日北市地一字第8722650400號函
一、查同一土地已辦竣不同登記次序之抵押權,其權利消滅時,無論其權利人及義務人是否相同,為使其登載明確清楚及利於嗣後查閱,例需要求當事人分別填寫申請書,以不同之收件號申辦塗銷登記,俾符合電腦一收件辦理一異動事項之登 載原則。貴所建議者,設如其登記原因及原因發生日期均不同,實務登記即有困難;又如抵押權人為自然人名義,不管 設定或塗銷登記,均需通知國稅局,如併同一申請書辦理,該他項權利登記完畢通知書,電腦即無法分別產製,將使該 局人員無從明瞭登記情形。
二、基前說明,本案宜修為:除抵押權人為自然人名義者外,如其登記原因及原因發生日期均相同,始得辦理,但仍應儘量以分件辦理為宜。
申請抵押權塗銷(全部)登記,得免檢附登記清冊-地政學堂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86年5月13日北市地一字第8621229600號函
本案同意貴所建議抵押權塗銷(全部)登記免附登記清冊,惟仍需由審查人員查對登記簿無誤後,於登記申請書審查意見欄 載明該抵押權之共同擔保標示及檔號,以供登記人員據以辦理登錄。
地籍資料以電腦處理後,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他項權利因混同塗銷登記,得連件辦理-地政學堂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86年3月10日北市地一字第8620521000號函
按抵押權利與所有權歸屬於同一人,他項權利因混同而消滅 者不外二種原因,一為他項權利人取得所有權,另一為所有權人 取得他項權利;而其混同原因發生日期(即權利變更之日),依照 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第2項第1款規定係指契約成立之日,故他項權利人取得所有權,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一併辦理他項權利混同塗銷登記,該他項權利塗銷登記之原因發生日期應為移轉契約訂立之日,從而即不發生收件日期先於原因發生日期之問題, 自得准予連件辦理。
(按: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修正後為第33條)
共同擔保抵押之數抵押物,其中一抵押物經囑託查封,因債務一部清償就未被查封之其他抵押物申請塗銷登記得予受理-地政學堂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84年5月15日北市地一字第84017513號函
一、按土地登記規則第128條所規定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係針對經法院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 產登記之土地而言;其內容則為不得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 他有害債權人權利之登記。又依民法第875條規定,共同擔保抵押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者,抵押權人得對抵押 物之一為全部抵押債權之請求,且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經一部清償,抵押權仍為餘存之債權而在,亦即所謂抵押物之全 部,擔保債權之各部,故共同擔保抵押之數抵押物,其中一抵押物被查封,而抵押債務已一部清償,如合乎塗銷抵押權 之要件,當事人欲就未被查封之其他抵押物之一為抵押權塗 銷登記(此情形並不會增加其他抵押物之負擔),似應予准許。
二、本處78年9月25日北市地一字第39036號函停止適用。 (按:土地登記規則第 128條修正後為第141條)
2022年5月19日 星期四
出售受贈不動產 當心多繳稅 君毅不動產 電話:(02)2771-2991
出售受贈不動產 當心多繳稅
個人購買房屋贈與他人時,除配偶間相互贈與可免稅外,其他皆依贈稅法規定,贈與人(送出財產者)若當年度總贈與額度超過免稅額244萬元(2009~2021年為220萬元),贈與人必須在贈與後30天內報繳贈與稅負,其計算方式是按照贈與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認定為贈與總額,減除當年度贈與免稅額,餘額適用10~20%贈與稅率。
但依照我國房地合一稅規定,當受贈人未來要出售受贈房屋時,如果贈與人當時是購買或取得適用房地合一制不動產(2016年後取得的不動產),其認定成本標準為「贈與當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並非當年購入價格。
舉例來說,父親A在2017年6月1日以總價1,050萬元購入一棟宜蘭市的透天厝,隨後又在2018年12月28日、2019年1月7日分別把透天厝的房屋、土地贈與給女兒B,因當時房屋、土地現值剛好都是贈與免稅額220萬元,因此A只需申報但免課贈與稅。
然而,若B在2021年9月以1,600萬元出售該棟透天厝,必須適用房地合一稅制,在申報時,B的房地取得成本僅440萬元,即使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加計其他費用,成本僅480萬元,並非當年A購入房屋的1,050萬元。
文章摘自:2022-05-18工商時報
https://ctee.com.tw/news/tax-law/644758.html
聲明:影片中使用到的許多畫面、影像、音效、音樂等等版權皆屬原公司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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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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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土地權利移轉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於申請移轉登記時, 應同時申請塗銷預告登記-地政學堂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73年12月26日北市地一字第57077號函
關於因保全土地權利移轉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於申請將土地移轉登記予預告登記之名義人時,該預告登記已無保留之必要,應同時(連件)申請塗銷預告登記。
重整後之公司法人應以重整人為公司之代表人-地政學堂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73年10月8日北市地一字第44419號函
依公司法第293條規定:「重整裁定送達公司後,公司業務之經營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屬於重整人,由重整監督人監督交換,並聲報法院,公司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之職權,應予停止。」是以重整後公司之代表人應為重整人;本案既經檢附經濟部商業 司核發之重整人資格印鑑證明,並經該公司得作為該公司代表人之重整人出具債務清償證明書作為原因證明文件,自得據以辦理。
贈與移轉規劃與策略-地政學堂
1.選擇非課稅財產贈與(即不計入贈與總額財產)-移轉策略
2.附負擔贈與
3.不動產分年贈與-遺產及生前贈與之選擇
4.其他...............................................
2022年5月18日 星期三
2022年5月15日 星期日
110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地政學堂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及財政部111年1月28日台財稅字第11004700610號令規定,彙整如下(出售之房屋屬同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範圍者不適用):
一、個人出售房屋,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及原始取得成本者,其財產交易所得額之計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相關規定核實認定。
二、個人出售房屋,未依前點規定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 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7%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1、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7,000萬元以上。
2、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6,000萬元以上。
3、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4,000萬元以上。
(二)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1、直轄市部分:
(1)臺北市:
①臺北市政府依「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15點規定認定為高級住宅者:依房屋評定現值之48%計算。
②其他:依房屋評定現值之43%計算。
(2)新北市:
①板橋區、新莊區及三重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38%計算。
②永和區及中和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37%計算。
③新店區、蘆洲區及林口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36%計算。
④土城區及樹林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35%計算。
⑤汐止區及泰山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34%計算。
⑥五股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4%計算。
⑦淡水區及三峽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2%計算。
⑧深坑區及八里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0%計算。
⑨鶯歌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6%計算。
⑩金山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5%計算。
⑪瑞芳區、石碇區、坪林區、三芝區、石門區、平溪區、雙溪區、貢寮區、萬里區及烏來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3)桃園市︰
①桃園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5%計算。
②中壢區、蘆竹區及八德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4%計算。
③龜山區及大園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9%計算。
④平鎮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7%計算。
⑤楊梅區、大溪區及龍潭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6%計算。
⑥新屋區及觀音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2%計算。
⑦復興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4)臺中市:
①西屯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9%計算。
②南屯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7%計算。
③北屯區及東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4%計算。
④南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3%計算。
⑤西區及中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2%計算。
⑥北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9%計算。
⑦豐原區、太平區及大里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8%計算。
⑧烏日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7%計算。
⑨潭子區、后里區及霧峰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6%計算。
⑩大雅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5%計算。
⑪梧棲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⑫神岡區及大肚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3%計算。
⑬沙鹿區及清水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2%計算。
⑭龍井區及大甲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1%計算。
⑮東勢區及石岡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9%計算。
⑯新社區、外埔區、大安區及和平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5)臺南市:
①東區及安平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0%計算。
②北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9%計算。
③安南區及中西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8%計算。
④南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7%計算。
⑤永康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6%計算。
⑥新市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5%計算。
⑦善化區、仁德區及歸仁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3%計算。
⑧新營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2%計算。
⑨安定區及關廟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1%計算。
⑩佳里區、麻豆區、下營區及新化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計算。
⑪鹽水區、白河區、柳營區、後壁區、六甲區、官田區、學甲區、西港區、七股區、將軍區及山上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9%計算。
⑫東山區、大內區、北門區、玉井區、楠西區、南化區、左鎮區及龍崎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6)高雄市:
①鼓山區及三民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8%計算。
②苓雅區、左營區及新興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5%計算。
③前金區及前鎮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4%計算。
④小港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3%計算。
⑤楠梓區及鹽埕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2%計算。
⑥鳳山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1%計算。
⑦旗津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0%計算。
⑧鳥松區及仁武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7%計算。
⑨岡山區及路竹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5%計算。
⑩橋頭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⑪大社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2%計算。
⑫大寮區、大樹區及燕巢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1%計算。
⑬林園區、阿蓮區、梓官區及彌陀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計算。
⑭美濃區、茄萣區、湖內區及旗山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9%計算。
⑮田寮區、永安區、六龜區、甲仙區、杉林區、內門區、茂林區、桃源區及那瑪夏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2、其他縣(市)部分:
(1)市(即原省轄市):
①新竹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0%計算。
②基隆市及嘉義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6%計算。
(2)縣轄市:
①新竹縣竹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3%計算。
②宜蘭縣宜蘭市及花蓮縣花蓮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③彰化縣彰化市、臺東縣臺東市及屏東縣屏東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3%計算。
④南投縣南投市、雲林縣斗六市、嘉義縣太保市及朴子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2%計算。
⑤苗栗縣頭份市、彰化縣員林市及澎湖縣馬公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1%計算。
⑥苗栗縣苗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計算。
(3)鄉鎮:
①金門縣金城鎮、金寧鄉及金湖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3%計算。
②宜蘭縣礁溪鄉、羅東鎮及金門縣其他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2%計算。
③苗栗縣竹南鎮、彰化縣鹿港鎮、和美鎮、南投縣草屯鎮、屏東縣東港鎮、潮州鎮、長治鄉、宜蘭縣頭城鎮、五結鄉、三星鄉及花蓮縣吉安鄉: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1%計算。
④新竹縣新埔鎮、湖口鄉、新豐鄉、竹東鎮、苗栗縣苑裡鎮、彰化縣大村鄉、永靖鄉、社頭鄉、溪湖鎮、埔心鄉、花壇鄉、埔鹽鄉、雲林縣虎尾鎮、西螺鎮、屏東縣九如鄉、萬丹鄉及花蓮縣新城鄉: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計算。
⑤新竹縣關西鎮、芎林鄉、寶山鄉、苗栗縣通霄鎮、大湖鄉、公館鄉、後龍鎮、彰化縣田中鎮、二水鄉、伸港鄉、福興鄉、北斗鎮、二林鎮、溪州鄉、田尾鄉、埤頭鄉、竹塘鄉、芳苑鄉、南投縣名間鄉、埔里鎮、竹山鎮、集集鎮、鹿谷鄉、雲林縣北港鎮、麥寮鄉、二崙鄉、崙背鄉、大埤鄉、元長鄉、嘉義縣大林鎮、民雄鄉、新港鄉、水上鄉、中埔鄉、竹崎鄉、梅山鄉、屏東縣琉球鄉、恆春鎮、內埔鄉、里港鄉、新園鄉、枋寮鄉、竹田鄉、車城鄉、佳冬鄉、崁頂鄉、高樹鄉、萬巒鄉、麟洛鄉、鹽埔鄉、宜蘭縣壯圍鄉、員山鄉、冬山鄉、蘇澳鎮、花蓮縣壽豐鄉、鳳林鎮、玉里鎮及臺東縣成功鎮、卑南鄉:依房屋評定現值之9%計算。
⑥其他: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財政部111年1月28日台財稅字第1100470061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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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8年4月23日北市地登字第1086009956號函 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原因包括夫妻一方死亡、離婚、婚姻無效、婚姻撤銷或改用其他財產制等(法務部96年9月17日法律決字第0960029739號函參照)。申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時,需否檢附權利書狀,應依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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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土地增值稅申報書 二 . 權利人及義務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 . 土地謄本影本 四 . 土地權狀影本 五 . 移轉公契正本之影本 六 . 戶口名簿影本 報自用增值稅時檢附 七 . 無租賃切結書 報自用增值稅時檢附 八 . 建物權狀影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