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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30日 星期三

招夫招婿之子對其父母之遺產,若經其他繼承人會同申請繼承登記,得准予受理-君毅不動產

招夫招婿之子對其父母之遺產,若經其他繼承人會同申請繼承登記,得准予受理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72年4月18日北市地一字第14043號函 

查依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508頁記載「…至招夫招婿之 子,對其父母遺產之繼承權,原則上仍視其子之冠姓而定。而冠 以母姓者,繼承其母之遺產,冠以父姓者,繼承其父遺產。…就 近年來土地登記簿之記載情形觀之,招夫招婿之子於辦理登記時 不分冠父姓者與冠母姓者,均登記為共同繼承人,足見此項舊習 慣已逐漸發生變化,趨於共同繼承。…」故本案000不論從父 姓或母姓(父母均姓王),既經另一繼承人000會同申請繼承登 記,且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規定於繼承系統表自行簽註負責, 自得准受理。

 (按: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修正後為第119條)  




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所為之調處共有物分割事件,原因發生日期之認定 -君毅不動產

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設置及調處辦法所為之調處共有物分割事件,原因發生日期之認定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10年8月9日北市地登字第1106019148號函 

調處結果無論係由當事人協議成立,或由委員會予以裁處 者,均以調處紀錄表所載調處日期作為原因發生日期,惟各所受 理當事人持憑調處紀錄表申請登記時,應依調處辦法第20條規定 函詢本局該案有無訴請法院審理




遺產管理人就管理之亡故榮民不動產且屬捐助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之標的申請遺贈登記-君毅不動產

遺產管理人就管理之亡故榮民不動產且屬捐助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之標的申請遺贈登記,無法檢附原所有權狀之處理方式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10年4月27日北市地登字第1106010595號函 

按「土地權利人聲請土地權利移轉或消滅等變更登記,不能 提出原權利書狀時,應由權利人自行填具切結書、或於登記聲請 249 書備註欄,敘明其為原權利人及權利書狀滅失之事實原因,如有 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地政機關於接受申請後,應依土地法第79條 規定公告1個月,俟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再行辦理權利變更 登記,除非有必要,無需先行補給原權利書狀。」、「遺產管理人 既得為……保管財產之行為,自得保管被繼承人所遺土地、建物 之所有權狀,故本案遺產管理人……申辦已故榮民……所有權狀 補發登記,應予受理……。」分別為內政部67年5月15日台內地 字第792259號函釋及本局83年2月23日北市地一字第03747號函釋 規定,故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法令宣導】18歲成年 遺贈稅新規明年上路 - 君毅不動產 公司總機:(02) 2771-2991

 【法令宣導】18歲成年 遺贈稅新規明年上路

目前成年門檻仍為20歲,不過從2023年1月1日開始,民法成年年齡門檻將下修為18歲。

官員表示,2023年在稅務上主要的影響有二,首先,在遺產稅方面,成年門檻改變,會影響「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的額度。

其次,在綜所稅的部分也會有所影響,官員指出,受影響的情境主要是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時,假設19歲的兒子已經畢業未在就學,以今年標準而言,因為符合未滿20歲子女的規定,因此仍可列報免稅額。

文章摘自:2022-03-26經濟日報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192471

聲明:影片中使用到的許多畫面、影像、音效、音樂等等版權皆屬原公司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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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辦理

#房屋買賣 #過戶登記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夫妻房屋贈與登記 #二等親 #房屋贈與登記  #法拍屋代標 #房屋仲介 #房地產估價

2022年3月29日 星期二

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處分共有不動產或設定他項權利-君毅不動產

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處分共有不動產或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時,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契約書得免填具不同意處分之他共有人統一編號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9年2月3日北市地登字第1096002762號函

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處分共有不動產或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時,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契約書得否免填具不同意處分之他共有人統一編號,考量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8點第1款規定,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為處分時,係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登記申請書及契約書內,列明全體共有人及其繼承人之姓名及權利範圍已足,未能會同申請登記之他共有人,無須於申請書及契約書上簽名,亦無須親自到場核對身分,申請人亦無須檢附他共有人之印鑑證明、身分證明文件及權利書狀辦理。故是類案件契約書及申請書未填寫不同意處分之他共有人統一編號,登記機關仍得予受理。




配偶一方死亡,生存配偶申辦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 記,無法檢附原所有權狀之處理方式-君毅不動產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8年4月23日北市地登字第1086009956號函

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原因包括夫妻一方死亡、離婚、婚姻無效、婚姻撤銷或改用其他財產制等(法務部96年9月17日法律決字第0960029739號函參照)。申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時,需否檢附權利書狀,應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原因及申請人所檢附之文件(例如協議書、法院確定判決書),依土地登記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一、夫妻之一方死亡時,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7條及第119條規定辦理。

二、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或依法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文件者,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條及第35條規定辦理。

三、其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及第155條規定辦理。




辦竣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不動產,事後雙方合意解除契約-君毅不動產

辦竣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不動產,事後雙方合意解除契約(以判決移轉、和解移轉及調解移轉為原因),因係返還原所有權人,非屬買賣之原因,亦非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印花稅課徵範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1年1月19日北市地籍字第10130162000號函

一、查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989號判例意旨,契約之解除分為合意解除及法定解除權等2種,其中契約合意解除為契約行為,即以第2次契約解除第1次契約,於登記實務上,係以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之,依財政部92年3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700號令規定應貼用印花稅票;而法定解除權係形成權之行使,參諸民法第226條及第256條規定,係指原契約之履行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解除契約,其登記原因係「塗銷」原買賣登記。因契約解除之性質及效果不同,是否均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似有疑義,案經本市稅捐稽徵處101年1月12日北市稽機甲字第10135020900號函復略以:「……依財政部96年5月8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7040號函釋規定,已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之建物,因契約解除所為返還給付物之所有權移轉行為,申請人依其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分別以『判決移轉』、『調解移轉』或『和解移轉』為登記原因申辦之案件,因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買賣、承典、交

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等6項契稅課稅原因之範圍者,尚無課徵契稅問題。至於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而為返還給付物之案件,雖其登記原因歸類為『買賣』究與上述一般買賣有別,如經稽徵機關查明確屬因契約解除所為返還給付物之所有權移轉行為者,基於公平合理考量,應准予比照認定其非屬契稅課徵範圍。準此,故不動產辦妥買賣登記後,如雙方當事人經調解委員會調解恢復登記歸還原所有權人,則該調解書應非屬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尚非屬印花稅之課徵範圍。……」。

二、次查「……申請土地登記應檢附契據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贈與稅或遺產稅者,稽徵機關自應本於權責審核該契據是否已依法繳納印花稅。又查『違反本法之憑證,任何人得向主管徵收機關舉發之。』為印花稅法第22條所明定;復按該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發覺違反本法之憑證,應依本法第22條規定向當地主管徵收機關舉發。』,登記機關所屬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發覺申請土地登記檢附之契據違反印花稅法,應依上開規定辦理。」為內政部84年12月28日台內地字第8483381號函釋有案。因審核印花稅是否依法繳納係屬稅捐機關權責,請確實依上開內政部函示辦理。

#印花稅



2022年3月28日 星期一

土地標示部已有「更正中」註記時,如何受理土地所有權移轉或其他負擔登記事宜-君毅不動產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5年4月20日北市地一字第09530963000號函

修正後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2條固已無應經權利關係人同意之規定,惟實務上申請人於簽訂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或他項權利設定契約前,土地標示部已有「更正中」註記者,當事人如已知悉,較無爭議;但申請人於訂約後,土地標示部始有「更正中」註記,當事人是否知悉,尚有存疑。故為保障申請人權益及避免日後爭議,於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他項權利設定登記,土地標示部有「更正中」註記者,仍宜參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1條之1之規定,由權利人出具切結書切結確已知悉該更正記事,並同意地政機關於原登記面積與更正後面積不符時,得逕為辦理更正登記等字樣。 



公司代表人出售產權予公司,由股東另推選有能力之股東代表公司時,其股東會議紀錄仍需檢附股東印鑑 證-君毅不動產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4年9月14日北市地一字第09432348500號函檢送

「研商齊一本市各地政事務所登記案件之法令見解及審查標準」第1次會議紀錄決議編號12

依內政部89年3月30日台內地字第8905133號函釋之精神,公司代表人自有不動產出售予公司,因涉雙方代理由股東另推選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代表公司,其股東會議紀錄,自屬土地登記規則第44條所稱需檢附第三人同意書之情形,故本案除檢附全體股東同意推選之證明文件外,並應檢附全體股東之印鑑證明。惟股東會議紀錄所蓋股東之印章與載有公司董事、股東姓名等資料及核備章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之印章相符時,得免附全體股東之印鑑證明審核辦理。

#公司代表人出售產權予公司#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檢附失蹤人之法定財產管理人出具之受領對價或補償證 明文件,得予受理-君毅不動產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7年9月22日北市地一字第8722551400號函

查非訟事件法第49條第1項,係規定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法定順序,毋庸再經法院裁定。如不能依該項規定定財產管理人,依該條第2項規定,法院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時,始須經法院裁定。本案既經查明oo君尚未受死亡宣告,故得由申請人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簽註「失蹤人沈○源確未設置財產管理人,且代為受領人確符合民法第10條、非訟事件法第49條所訂順序,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認章後,以該法定財產管理人出具之「受領價金證明書」為對價或補償之證明文件,予以受理。

(按:非訟事件法第49條修正後為109條,該條於102年5月8日刪除,相關內容規範於家事事件法第143條)

#土地法34條之1



2022年3月25日 星期五

專有部分歷次移轉契稅已包含共有部分面積,得補辦共有部分之移轉登記-君毅不動產

專有部分歷次移轉契稅已包含共有部分面積,得補辦共有部分之移轉登記,並以「註記」為登記原因建立共有部分附表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7年5月4日北市地一字第8721032500號函 

 一、依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同分處87年4月2日北市稽大同乙字 第8700734800號函敘略以:「…67年起核課房屋稅面積為 70.9平方公尺(主建物62.38平方公尺及公設8.55平方公 尺)…」,即67年辦竣建物第一次登記及所有權移轉至今房 屋課稅面積皆為70.9平方公尺(主建物62.38平方公尺及公 設8.55平方公尺),可依此推定其所有權移轉契稅已包含 共同使用部分在內。又建立建物共同使用部分附表係將每 一區分所有建物標明其共用部分之權利範圍,該共同使用 部分與區分所有建物同其命運,不得與區分所有建物分離 而處分,亦即該共同使用附表所載之權利範圍與區分所有 建物之間形成如民法第68條第2項所規定「主物之處分, 及於從物」之關係,該共同使用部分之所有權,應於各相 關區分所有建物所有權移轉時隨同移轉於同一人。 

 二、本案所有權移轉契稅既已包含共同使用部分在內,依上開 民法第68條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本案准予補辦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以「註記」為 登記原因建立共同使用部分附表。




優先購買權人於限期內表示願意依出賣人所訂條件承買-君毅不動產

優先購買權人於限期內表示願意依出賣人所訂條件承買,惟未於指定日期前往訂約、付款,其優先承買權不得視為放棄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6年7月4日北市地一字第8622017400號函 

 案經報奉內政部86年6月30日台內地字第8606586號函核復略 以:「本案優先購買權人莊○君等3人既於接到出賣通知後10日內 向出賣人徐○華君等人表示願意依出賣人所訂條件承買,其優先 購買權則不得視為放棄,惟莊君等未於指定日期前往訂約、付 款,係屬契約不履行問題,如有爭執,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解 決。」,本案請依上開核示辦理

#優先承買權#




部分產權因土地增值稅問題尚在行政救濟中-君毅不動產

被合併公司表明其部分產權因土地增值稅問題尚在行政救濟中,准予先辦理其經辦妥記存土地增值稅部分之土地移轉登記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6年6月19日北市地一字第8621722400號函 

 本案本應就被合併公司之不動產全部辦理移轉登記予存續公 司,但被合併公司既經表明其部分產權因土地增值稅問題,尚在行政救濟中,故請求准予先辦理其經辦妥記存土地增值稅部分之 土地移轉登記,核其所敘尚稱合理,惟應切結俟行政救濟完結 後,必須辦理移轉登記完竣,另有關消滅公司殘餘持分部分,不 宜繕發權狀,俟存續公司辦理移轉時再併本案辦理。

#土地增值稅#



土地持分移轉錯誤,主張依使用執照所列基地號,申請互為移轉-君毅不動產

權利人於同一大廈原擁有2戶建物、4筆土地持分,嗣將其中1戶建物及2筆土地持分全部移轉於他人後,發現土地持分移轉錯誤,主張依使用執照所列基地號,申請互為移轉各自分攤4筆土地之持分,應予准許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6年6月14日北市地一字第8621699300號函 

查本案建築基地依卷附84使字第oo號使用執照所列地號為華興段 二小段 ○○、 ○○之 5 ,同 段四小 段 ○○○ 之 5○及○○○○等4筆土地,依建築法第11條第1項所為「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建築基地原為數宗者,於申請建築前應合併為1宗」之規定,則該建物之基地應為上開4筆地號之土地,且查同一棟建築物之上、下層建物所有權人均取得該4筆地號之產權,因此本案申請人之請求有理由,且亦更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中山社區大學-不動產實務授課-陳恩





2022年3月21日 星期一

什麼是陳報遺產清冊(俗稱「限定繼承」)?-君毅不動產

 即便目前現行法已經採全面限定繼承,但口語上還是有人習慣說要辦理「限定繼承」,其實說的是「陳報遺產清冊」。

「陳報遺產清冊」是在被繼承人過世後,向法院提供被繼承人的財產清冊,讓債權人可以知道被繼承人還有多少資產和負債,並向繼承人主張權利。
聲請人送出聲請狀後,法院會做出裁定並要求聲請人登報,法律用語稱「公示催告」,昭告天下要求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應該在六個月內向聲請人主張債權,以便繼承人按比例償還。如果債權人沒有在六個月內來主張權利,就只能就分配後剩餘的財產做清償。
然而拋棄繼承和陳報遺產清冊都不能事先辦理喔!所以被繼承人尚未過世、或是前順位的人還沒拋棄繼承,都沒辦法辦理。
總的來說,繼承人是不須要用自己的財產去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的。但是為了防免債權人在被繼承人過世後幾年突然跑出來要求繼承人還錢,還是很多人會辦理拋棄繼承和陳報遺產清冊。
兩者的效果不同、辦理所需要的文件也不同,繼承人可以評估自己的情況決定是否、或選擇哪一項辦理。如確定被繼承人很多負債但毫無資產,就可以考慮直接辦理拋棄繼承;如被繼承人祖孫滿堂,拋棄繼承可能就要給數十人拋棄,就可以考慮直接由其中一人辦理陳報遺產清冊。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查核作業-君毅不動產

為確保實價登錄揭露資料正確性,主管機關定期對轄區內實價 登錄申報案件進行抽查,下列案件並得優先列為查核對象:


1. 案件單價與各區成交行情有明顯落差,且備註欄無 敘明原因或其敘明理由尚需進行查證者。
2. 不揭露之案件中進行挑選,並以價格異常者為優先 選取對象。
3. 轄區內預售屋案件,逐案就代銷之不動產經紀業進 行查核。



第12本-我的發想術

這本書主要從發想法這種手法,穿插實例,告訴讀者要如何以「無拘無束」的觀點來看新的世界。

大前他的商業發想力絲毫不曾減弱。我們要怎樣才能像大前一樣發想新的事業點子並具體實現呢?本書中提到的六個方法:
1 懷疑成見-不要以為現有的想法都有道理,換個角度思考,可能發現既定的觀念很不合理,而且有其他種解決方法。

2 從網路考慮-做生意要先考慮網路,對於網路有不同的想法,就能出奇制勝。

3 要獨一無二-獨家販售比跟大家一起大鍋炒更能符合現代人的需要。

4 記取歷史教訓-歷史上失敗的例子不計其數,分析個中原因並不要再犯錯。

5 站在勁敵的立場思考-知己知彼,百戰百勝,換個立場思考,考慮才更周全。

 博客來書店




6 討論-討論其實不是簡單的事,如何討論才最有效果? 

第11本-投資小常識

投資是指犧牲或放棄現在可用於消費的價值,以獲取未來更大價值的一種經濟活動。投資是一種支出,是一種可以在未來的某個時期獲得總價值超出原有價值的經濟活動。本書解釋個人投資,或稱為家庭投資。全書共分五篇,分別為投資導論、投資習慣、投資技巧、投資應用、狙擊全世界。 




世界編年史

這是一本值得深入了解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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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詢未知的問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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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從石器時代到數位時代的世界歷史進程】

古埃及為什麼會出現高度發展的文明?古羅馬人可能遇到維京人嗎?現今的南美洲人為什麼大多操持西班牙語或葡萄牙語?到底是什麼原因,驅使這麼多人要遠渡重洋,抵達世界的另一端追尋新生活?

跟隨書中詳細的歷史年表,從650萬年前來到現在,找尋這些問題的答案!

本書描繪歷史上的關鍵人物、主題、事件,以及歷史上的兒童生活、來自過去的話語、令人驚異的事實與數據──這些面向集合起來,呈現人類世界的歷史全貌。

【本書特色】

✧穿越時空回到過去,探究到底是哪些歷史人物、哪些歷史事件,造就了現今世界的面貌!

✧藉由時間軸和豐富的彩色圖片,帶領讀者走進時光隧道─從人類最原始的工具,到最先進的數位科技─讓過去的一切在眼前重生。

✧重大的歷史事件以特輯呈現─例如「法國大革命」或「美國民權運動」─並介紹事件中的關鍵人物。

✧展現歷史上不同時代兒童的真實生活,讓小讀者能夠身歷其境。

✧涵蓋1,500張以上的照片、插畫、地圖或圖表,帶領讀者穿越世界歷史的每一個時代、看見一年又一年的變化。



注意!消費者如遇有購買預售屋發生延遲交屋,而建商未依契約履行賠償之情形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提出申訴或申請調解,亦得循民事訴訟程序處理-君毅不動產

經中山地政事務所網站發布消息

關於近期媒體報導部分預售屋延後2年交屋,建商只願無息退還已繳價款或無條件等候交屋一事,查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12點及第24點已明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應明定開工及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期。賣方如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1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3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買方得解除契約,解除契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不得低於15%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故消費者如遇有以上購買預售屋發生延遲交屋,而建商未依契約約定給付逾期取得使用執照之遲延利息予買方,或蓄意片面毀約,損害消費者財產權益情事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提出申訴或申請調解,亦得循民事訴訟程序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臺北市就持有全國單一且自住之房屋給予輕稅政策-君毅不動產

 臺北市率先自106年7月起就持有全國單一且自住之房屋給予輕稅,今年開徵的房屋稅持續辦理。自住用房屋在全國3戶以內雖可適用1.2%的房屋稅較低稅率,但該市房屋所有權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家戶持有全國單一戶且供自住並設立戶籍,及符合都市計畫規定可作住宅使用的房屋,可折減其房屋課稅現值,相當實質稅率1%,大大減輕納稅負擔,以保障人民基本居住權益。

  臺北市稅捐處說明,臺北市住家用房屋除符合自住及公益出租使用的房屋可按1.2%稅率課徵房屋稅外,其他非自住的住家用房屋,則依納稅人持有房屋戶數多寡課稅,即在2戶以下者每戶均按2.4%稅率,持有3戶以上者每戶均按3.6%稅率課徵,該市為少數縣市就非自住房屋按持有戶數採差別稅率課稅,適度提高持有房屋的成本。該處提醒,多屋族如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的房客,或以包租代管方式出租供社會住宅,可按稅率1.2%課徵房屋稅,以減輕愛心房東的租稅



第10本-核心投資法則: 華倫・巴菲特的投資組合

 內容簡介:

重點而集中的核心投資組合是獲利的不二法門,這本新書將介紹大家認識未來投資策略顯學,我們稱為「核心投資」。這種投資策略人人能懂,也帶給巴菲特豐碩的投資成果。核心投資直接告訴投資人如何透過企業經營、財務狀況與股價的比較,從而建立少而美的投資組合。核心投資的精神就是企業的真實基本面最終必將主宰股東報酬的多寡,歷來依照這種策略操作的投資組合都能長期超越一般市場的表現。
  作者深入淺出的呈現核心投資的精神和成果,也使一般投資人了解如何在個人的投資組合上運用這種策略。他舉例闡述巴菲特如何精選持股的方法和其優渥獲利的關連性。最後作者鼓勵投資人力行核心投資策略,為自己創造最大財富。
  上本著作《勝券在握:華倫.巴菲特的投資策略》提供投資人擇股的方法,而這本新書「華倫.巴菲特的投資組合」將教導投資人建立核心投資組合和有效管理操作的法門。這兩本書是決定自行理財的投資人未來投資獲利的寶典。



2022年3月20日 星期日

您知道交易的土地位置嗎-君毅不動產

 


危老重建-稅賦減免項目-君毅不動產

 


第9本-說出好業績

簡介: 不喜歡接觸陌生人,對於開發客戶會感到恐懼嗎? 總是費盡唇舌介紹商品,業績卻無法提升嗎? 別擔心,業務行銷是有成功方程式可以套用的, 只要掌握成功的溝通技巧,溝通完全不需落落長,自然達到目的。 作者集結許多生活工作案例和實戰經驗內容, 教你如何展現你的影響力和說服力,隨時都派得上用場。 想要快速重塑個人形象,充分發揮自己的表達力, 利用本書5大溝通法則,讓你與人溝通、洽談業務零阻礙。

 1.模擬業務員在與客戶當面溝通的情況,依序分出以下五大歷程:表達→交談→說服→回應→提問

 2.針對各階段不同任務,直指目標,保證順利抵達成功彼岸 創造風格→打破僵局→打動人心→解決問題→找出答案 作者 林有田

博客來書店




房貸規劃目的-君毅不動產

房貸規劃目的

通常代表著希望有高成數、低利率

還有之後的繳款能更順利無擔憂

因此挑選房子之前

請一定要把自己擁有的籌碼

仔細算一遍


我建議最好要考慮幾點

1.合理且能夠籌到的自備款金額

(市場上常說,至少要有三成,但我認為因人而異!因為若銀行貸款額不足8成時,將會有在契約時間內需緊急準備不足額的風險)

2.房貸本利繳款金額

(雖然有人說,每月繳交的房貸以薪水的1/3~1/2為限,但比例是概念,重點是要先清楚掌握自己的實際收支餘額)

3.房貸不是可貸越久或金額越高就一定好

(需要考量貸款人年紀,預期可工作有收入的年限及餘命,因為資金若相對取得容易,雖刺激了買氣,”解決某些人的問題”,但買方即要開始承擔長年高額繳款的壓力)

買房子是很多人的願望,但身邊雖完成願望,勉強自己的人,後來因為經濟問題,出售沒獲利或被法拍,最後一場空的,也時有所聞!

因此請挑選自己負擔得起的房子,不是能貸到款項就好!過高的總價及高額的交易成本,可能讓你先贏了面子最後卻輸了裡子!




連件申辦所有權移轉及抵押權設定登記,其於買賣移 轉案已立約明示專有部分應分擔之基地持分,則抵押權登記案亦應依取得持分辦理抵押設定-君毅不動產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6年5月29日北市地一字第8621614400號函

按「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所明定。查本案係連件申辦所有權移轉及抵押權設定登記,該連件之同一區分所有建物之應有基地持分卻不一致,自與上開條例規定有違。




建物所有人得將以專有部分方式登記之同一編號車位出售與2人登記為共有,及其登載方式-君毅不動產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6年5月16日北市地一字第8621406200號函 

一、現行法令並未就編號之車位為禁止共有之規定,OOO、OOO君既同意共有同編號之車位,准予受理。

二、登載之方式依內政部86年3月20日台(86)內地字第8674739號函規定方式辦理。




存證信函寄達地上權人之戶籍地,經其孫代為簽收,如經查明代收人與地上權人確居於同一戶內,得受理 其所有權移轉登記-君毅不動產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6年3月10日北市地一字第8620521000號函 

「按民法第95條第1項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所謂達到,係僅使相對人已居可以了解之地位即為已足,並非須使相對人取得占有,故通知已送達於相對人之居住所或營業所者,即為達到,不必交付相對人本人或其代理人,亦不問相對人之閱讀與否,該通知即可發生為意思表示之效力。」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952號著有判例,又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故本案出賣人oo君以郵局存證信函寄達地上權人ooo之戶籍地,經其孫代為簽收,如經古亭所查明若代收人與地上權人確居於同一戶內,得受理申請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申請拍賣所有權移轉登記時,無需要求申請人檢附優先購買權人放棄優先購買權之證明文件或切結-君毅不動產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6年2月5日北市地一字第8620345700號函

查內政部81年3月26日函示係針對持憑法院判決辦理產權登記所作之函示,本案係屬拍賣取得產權登記,應無上開內政部函示之適用。至本案基於左列各項理由,登記機關應毋庸責由當事人切結而准予受理登記:

(一)按「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為強制執行法第98條所明定,依上開規定,買受人既取得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即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

(二)次查「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0點之(7)、第41點之(1)、第44點之(1)分別規定:「建築物及其基地非同屬債務人所有,執行法院單就建築物或其基地拍賣時,宜於拍賣日前通知建築物所在地之基地所有人或基地上之建築物所有人。」、「…如查封之不動產於查封前一部或全部為第三人占有者,應載明債務人及第三人占有之實際狀況,第三人姓名、住所、占有原因、占有如有正當權源者,其權利存續期間。如訂有租約者,應命提出租約,即時影印附卷,如未能提出租約,或未訂有書面租約者,亦應詢明其租賃起迄期間、租金若干及其他租賃條件,逐項記明查封筆錄。以防止債務人事後勾串第三人偽訂長期或不定期租約,阻撓點交…」、「關於第83條部分:

(1)不動產經拍定或交債權人承受時,如依法有優先承買權利人,執行法院應通知其於法定期限或執行法院所定期限內表示願否優先承買。拍定人不交付價金或債權人不願承受,致再定期拍賣時亦同。…」,依上開規定,法院於執行拍賣過程中,對於優先購買權人之事宜已注意查明,地政事務所自可依拍定結果辦理登記。

(三)關於拍定物有無優先購買權人,依前所敘既屬法院應查明事項,且非拍定人得以知悉,登記機關於受理產權移轉登記時,要求拍定人切結上開其所不知之事項似有違常理。

(四)參照「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10點之(9)之規定之理由,亦無需要求申請人須檢附優先購買權人放棄優先購買權之證明文件或切結。



2022年3月18日 星期五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所為之買賣,仍須提出已受領或提存之證明文件辦理 -君毅不動產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5年12月31日北市地一字第85139662號函 

一、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本案既係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所為之買賣行為當然有對價(價金),故仍須依內政部頒「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8點之(2)前段提出已受領或 提存之證明文件。 

二、至申請人所敘出售所得,經繳付遺產稅及各項稅捐費用後已無剩餘款可供分配乙節,查本案被繼承人之遺產非僅本筆土地,申請人將所有稅捐及費用歸由本筆土地負擔,似不合事理。




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與他人訂立買賣契約後經本人 授權追認,且經本人檢附印鑑證明切結其移轉之真 意,得依原契約書及申請人出具之切結書辦理所有權 移轉登記-君毅不動產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5年6月13日北市地一字第85117612號函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在理論上本應無效,然本案既經oo君事後授權追認,依民法第170條規定,對於本人發生效力,即於相對人之利益亦無損,另關於oo君部分依同法第118條有「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授權人之承認始生效力…」之規定,該2人移轉之真意已足堪認定。




債權人以給付會款為由提出異議,請求地政機關停止登記名義人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不予受理 -君毅不動產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5年6月13日北市地一字第85117612號函

按申請停止他人不動產物權移轉登記應循司法程序訴請法院裁判,經法院囑託查封登記、假扣押登記或假處分預告登記後始得為之,內政部47年10月28日台內地字第19180號函釋有案,因此本案之移轉登記,縱異議人為登記義務人之債權人,仍應依上開部函辦理,殊無適用民法第151條規定,請求地政機關暫行停 止該項移轉登記之餘地,故本案在無限制登記之情形下,准予受理登記。




遺產及贈與稅適用免稅額、扣除額及稅率一覽表

 





申請人持憑法院調解筆錄申辦調解所有權移轉登記, 如法院核發之調解筆錄所載相對人之姓名及不動產標 的與登記簿記載相符者,無需再審查相對人之住址與 登記簿記載是否相符-君毅不動產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3年10月20日北市地一字第31527號函

申請人持憑法院調解筆錄申辦調解所有權移轉登記,如法院核發之調解筆錄所載相對人之姓名及不動產標的與登記簿記載相符者,無需再審查相對人之住址與登記簿記載是否相符 




申請人持憑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申辦判決移轉登記,如法院確定判決書上所載被告之姓名及不動產標的與 登記簿記載相符者,無需再審查被告之住址與登記簿 記載是否相符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3年2月1日北市地一字第02272號函

申請人持憑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申辦判決移轉登記, 如法院確定判決書上所載被告之姓名及不動產標的與登記簿記載相符者,無需再審查被告之住址與登記簿記載是否相符




依法院判決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原因發生日期 與土地增值稅繳(免)稅證明書之訂約日期等不符,免予通知補正-君毅不動產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0年9月20日北市地一字第36195號函

查法院判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原因發生日期曾經本處80年6 月28日(80)北市地一字第22869號及7月2日(80)北市地一字第 26293號函釋有案,仍請照辦。至於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之案件,其現值申報書訂約日期及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立契之日期 等應如何填寫乙節,非地政機關所能審究,是以如該項繳(免)稅證明書等之立契日期與法院判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原因發生日期不符者,得免予通知補正




台北市政府訂定「臺北市違建夾層屋處理方案」,各地政事務所應配合事項 -君毅不動產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6年8月21日北市地一字第8622518100號函轉 

 臺北市政府86年8月13日府工建字第8606170400號函

嗣後凡憑使用執照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如該執照 上加註有「建築物樓層中任意加設夾層者均係屬違建,不因使用 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負擔拆除費 用。」者,各所於受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應於建物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載明「本建物不得加設夾層,違者無條件拆除,並負擔拆除費用」




2022年3月17日 星期四

數權利人與同一義務人就同一筆土地訂立一移轉契約 書,並以一收件號申報土地現值,因其中一權利人與 義務人有爭執,該無爭執部分由義務人及其他權利人 另立買賣契約書,不得以原現值申報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君毅不動產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79年12月3日北市地一字第46710號函

案經函准本府財政局79年11月27日(79)北市財二字第33595號函復略以:「…申報書移轉面積及權利人姓名應不得塗改,而有關經買方當事人合意減少部分土地買賣應由雙方當事人敘明理由並檢附有關文件以書面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辦理撤銷該部分土地之現值申報,並另由其餘當事人重行填寫現值申報書,將新舊申報書併存於稽徵機關,以資查核及據以重行核實認定。」請依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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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8日 星期二

【法令宣導】北市新屋逾千件違建「陽台加窗、雨遮加欄杆」優先拆除 - 君毅不動產 公司總機:(02) 2771-2991

 【法令宣導】北市新屋逾千件違建「陽台加窗、雨遮加欄杆」優先拆除

2015年更實施產權登記須檢附「無違建證明」措施,新建案也設有複查機制,雖然政策宣導多年,但截至今年2月底仍查獲1748件新違規案,其中多以陽台加窗為大宗,雨遮加設欄杆、露台違建則佔第二,未來將優先拆除。


文章摘自:中時新聞網

https://ppt.cc/fnv98x

聲明:影片中使用到的許多畫面、影像、音效、音樂等等版權皆屬原公司擁有。

Important Notice: used to living picture, video, sound, music are copyright to the original company h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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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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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6日 星期日

【法令宣導】租期結束房東要求「恢復原狀」,連油漆都得重刷,否則扣押金!? -君毅不動產 公司總機:(02) 2771-2991


租期結束房東要求「恢復原狀」,連油漆都得重刷,否則扣押金!?

租屋的返還義務大多是恢復「應有狀態」而非「原狀」

常見的租約大多是文具店買的制式合約,通常關於承租人的保管義務約定文字是:「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房屋,如違反此項義務,致房屋毀損或滅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房屋之性質使用、收益,致房屋有毀損或滅失者,不在此限。」


房東若有扣押金的正當事由(例如抵償租金、損壞修繕費用等),此部分若租客否認,一般法院都會要求房東必須舉證證明所主張的損壞確實是租客造成(這樣的舉證有時並不容易,畢竟有時光要舉證租賃物交付時的狀況就是個問題了,「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可不是隨便說說的)。


文章摘自:風傳媒

https://ppt.cc/fBq6yx

聲明:影片中使用到的許多畫面、影像、音效、音樂等等版權皆屬原公司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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